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判赔双倍工资
- 源于:深圳新闻网
- 2009-10-30 9:06:15
- 评论0条
深圳新闻网讯 宝安消防车司机罗先生和消防部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因协商不成没续签合同,但在几个月后才解除劳动关系。罗先生遂将消防局告上法庭,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消防局应支付罗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805元。
今年33岁的罗先生诉称:他1999年11月入职宝安消防部门成为合同制消防员,担任消防车司机工作。去年4月1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同年8月11日,他没再去所在的消防中队上班。同年9月5日,消防部门以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审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罗先生称,他辞职是因为消防部门没有支付给他办公费、加班费,也没签合同,他不愿意再续签了。
罗先生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消防局支付他去年2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9万余元,少付的两年加班工资2.1万余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432元。
消防局辩称:该局曾与罗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去年4月18日到期后,该局曾主动要求罗先生继续留任,但由于其编制等问题未明确落实,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同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和消防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因此,消防局依法应向罗先生支付自去年5月19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消防局已为罗先生安排了合理的休息时间,且每月的工资中已包括了加班补助、值班备勤补助,因此罗先生再要求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应支付罗先生去年5月19日至9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805元,驳回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吴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