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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加强深港税收合作与香港税务学会共议前海发展

  • 源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2009-11-3 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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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深港两地在税收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日前,深圳地税邀请了香港税务学会一行,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税制衔接以及税收配套政策进行了座谈。
    据悉,早在今年8月份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上,粤港两地就签署了包括《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等8个合作协议,而刚刚出炉的香港施政报告,也对深港两地在前海地区的开发做出了重点规划。前海地区的开发无疑成为了深港两地在下一步更加密切合作的重点。深圳市地税局召开深港两地税收合作的座谈会,旨在为深港两地在未来税收方面的合作做好准备。座谈会上,深圳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钱勇向香港税务学会一行详细讲解了前海地区的地理位置和规划建设中的交通环境,突出了前海地区作为深港两地合作区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条件。双方还就前海地区的发展定位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并就未来在税收方面的合作交换了意见。(吴畅)

各进出口企业:
        深圳海关自即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为顺利完成核查工作,请各进出口企业及时向海关递交核查资料,以便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我关决定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工作开展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

       二、须接受海关信息核查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在专项工作期间,应接受海关信息核查:
       (一)截至目前在报关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对外加工生产企业;
       (二)在专项工作开展期间,需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加工生产企业。

        三、企业向海关递交的核查资料
       (一)《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验核。

四、受理核查资料的地点
       (一)现场业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海关窗口,咨询电话:0755-82107741)受理以下企业资料:
       ⒈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所有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⒉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经济特区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⒊注册地址在宝安及龙岗两区且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⒋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沙头角、盐田保税区以及深圳市出口加工区、龙岗大工业区的内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⒌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
       ⒍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经济特区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资料。
       (二)南头海关(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咨询电话:0755-84397097)受理以下企业资料:
       ⒈注册地址在宝安区且注册资金低于3000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⒉注册地址在宝安区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资料。
       (三)沙湾海关(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咨询电话:0755-28948110)受理以下企业资料:
       ⒈注册地址在龙岗区且注册资金低于3000万美元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⒉注册地址在宝安区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依照《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填制规范及《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如实、完整填制,并加盖企业公章;《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及《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可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http://service.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12293和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下载,也可前往注册海关窗口领取纸质表格。
       (二)希望企业及时递交核查资料, 11月30日后,我关将对未递交核查资料的企业采取相关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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